“一标多类”政策已实施,利和弊同样不能忽略掉

时间:2017-11-17

    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明确了“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 。我们知道任何事情都存在利和弊,那一标多类”政策实施的利和弊表现在哪些方面呢?跟着好听商标转让网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标多类”政策已实施,利和弊同样不能忽略掉

    一标多类”的好处

    一、可以减少商标注册申请量,避免商标资源浪费。

    现阶段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一标一类,近十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年均超过100万件,实行一标多类原则后,预计商标注册申请量将至少减少五成。

    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真的是给企业出了好政策啊)。

    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

    二、减少商标局商标审查量,提高商标审查效率。

    原先实行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将会有多件商标,这多件商标将会分别则多名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一对一的模式快速又省心。

    同时,由于亩查速度的加快、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极大地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1、减少《商标公告》印刷、发行的费用,减少《商标公告》页数。

    2、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

    3、减少商标局商标计算机数据库的容量。

    一标多类”的弊端

    1、商标收费标准未能及时变更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实行“一标多类”的国家在申请费用上都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标准的费用减免。我国目前采用的收费模式同一标一类一样,并没有费用上的减免。

    如果费用上没有减免,并不能刺激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模式提出注册申请,从而使得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无法得以推广并逐步完善。

    2、商标分割制度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适应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需要

    目前采用“一标多类”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有部分驳回的情形时才允许进行分割注册申请,并且没有规定分割具体的办理方法以及收费标准。

    这种单一的分割制度同时限制了商标注册人在今后商标转让、许可的自由,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灵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建议商标局充分考虑注册申请人的需要,完善商标分割办法,以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3、“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应当给予适当类别数量的限制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施行 “一标多类”的注册制度,也应该设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否则也可能造成商标查询检索难度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前的查询。

    不管是利多于弊还是弊多于利,我们不能不承认此次政策的实施对诸多创业期的企业带来了无限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