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くまモ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7124号“くまモ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490号

       

      申请人:熊本县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7124号“くまモ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日本一级行政区,为振兴经济设计了熊本熊及相应的图形作品,申请商标是该作品的对应日文名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41447号“くまモ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053241号“くまモ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44378号“くまモ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熊本熊吉祥物在中国众多的城市进行了宣传,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同意不寻求申请商标在“Sacred lots[omikuji]”和“providing slot machine parlors”服务上的保护。请求申请商标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程序,其注册不予核准。引证商标三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9类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Sacred lots[omikuji]”商品上的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查询“Sacred lots[omikuji]”意为算命签,申请商标在第16类算命签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くまモン”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くまモン”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提供临时住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旅馆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等商品及第9类传真机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算命签商品及第43类提供临时住宿等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