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之成因

时间:2017-11-07

    恶意抢注商标主要是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并以此获利的行为。

    根据好听商标转让网了解,国家商标局所提供的数据,2016年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达369.1万件,同比增长28.35%。注册商标申请数量的与日俱增并不能掩盖其质量的参差不齐,尤其是商标恶意抢注的问题并不少见,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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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用缺失与权利意识的淡薄

      第一:信用缺失。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适得其反,商标恶意抢注源于信用的缺失。唯利是图是其本质,不劳而获是其追求,贪婪者将其目光投向商标领域也就成为必然。

    第二:商标使用人权利意识的淡薄。法律永远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大量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与商标使用人怠于进行商标注册不无关系。

    许多企业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一味地追求销量与利润,在打造品牌价值的同时忽视了市场竞争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商标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埋下了隐患。

      (二)法律规定的疏漏

    第一:商标注册原则所带来的副作用。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原则,商标未经注册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申请的条件也较为宽松。此种做法的初衷是鼓励商标使用人进行商标注册,但是其副作用也很明显——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

    在实际中基于种种原因,使用人未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致使恶意抢注者将国内外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商号、明星姓名、影视作品名称等抢先进行注册,使用人若试图继续使用商标,抢注者必然会恶人先告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使用人无奈只能支付高额的商标转让费。

      第二: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低。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条明令禁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但是对于何为“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使用”、“有一定影响”等要件却未能做出明确的、在实践中可供参考的说明,难以应对五花八门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裁判者在审理时需要针对个案进行仔细鉴别,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错判与腐败的风险。

    第三:商标恶意抢注的违法成本偏低。商标恶意抢注一旦成功便可获得一笔可观的不义之财,即使抢注失败也没有什么损失。我国《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所规定的涉及侵犯商标权的罪名只适用于注册商标,除此之外对商标恶意抢注只字未提。

    现行民事侵权责任也难以将恶意商标抢注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之中,加之行政处罚相较于可得利益而言更是微乎其微。较低的违法成本使得恶意抢注者“有恃无恐”。

    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认为现在我国恶意商标抢注严重,企业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应如何改善呢,请关注下篇文章《恶意抢注商标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