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应当入法

时间:2017-09-27

    好听商标转让网了解到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申请原则都是在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先获权。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商标局的审查人员一般也不会主动的去了解提交申请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别人的其他在先权力,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类似群组里面没有相同近似商标在先申请,即可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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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这个原则,如果商标使用人没有商标意识,没将自己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保护,或者商标类别注册得不全面,就会给别有用心的人空子钻。甚至有很多人专门抢注商标讹诈生产经营者,要高价买他的注册商标,使真正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毕竟之前的旧商标法规定个人申请商标只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就可以,这使得抢注者所付出的成本非常的小。

      商标抢注问题的严重与立法方面的滞后也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好听商标转让网了解到在最近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对擅自使用他人在先的名称等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但是对抢注商标的行为,依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好听商标转让网据悉在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这一内容引起多位委员关注。

      二审稿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张兴凯委员建议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后面加上“标识”或“标签”。“有的商品,特别是经过认证的商品,取得了自己特有的标志、标识或者用于识别的电子标签,比如经过安全认证的一些特殊商品安全帽、安全服等可以标有LA,并且有的商品为了便于识别也加了电子标签或者电子二维码。”

      邓昌友委员建议把“设计”也列举到法律中。“现在商场里的不正当竞争很严重,有些商户仿照名牌商品,衣服样式都是一样的,只是没有商标,或者稍加调整,有的甚至衣服面料比名牌的还要好,而且价格便宜,这样的话,名牌商品就卖不出去了,因此只讲名称、包装、装潢还不够,还要规定不得采用近似设计。”

      谢旭人委员也认为这一款的规定不太明确,容易引起歧义。“什么叫‘近似’?比如,某商品名称有三个字,其中两个字与别的商品一样,这算‘近似’还是‘不近似’?许多同类商品的包装大多数是类似的,这样的包装是否是‘近似’?”在他看来,这些规定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双方诉讼、法院裁定等一系列问题,影响比较大。所以规定应该非常明确,有操作性,利于法律的施行,也利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建议对“近似”的含义予以明确。

      二审稿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一些委员认为对这一内容应予以进一步完善。

      杜黎明委员认为这样规定容易使人理解为商标权优于企业的名称字号权,且规定对商标不加以限制,保护的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实际执法。建议修改为“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现在这种情况比较多,有人专门钻空子,看哪一个生产经营者产品销路比较好、商标有一定的名气,但是由于该生产经营者没有主动去申请商标注册,就去专门抢注。抢注以后,他自己并不生产,而是以原生产经营者侵犯其注册商标,讹诈生产经营者,要高价买他的注册商标,使真正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李飞委员建议将抢注商标、讹诈经营者的行为,也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若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能够入法,就能够从法律角度打击不良商家,增加犯罪成本控制市场,从而达到维护竞争市场良好环境的目的。对于这种对市场来说的好事,好听商标转让网希望能尽早确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