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被判赔偿212万 终究还是吉尼斯胜诉!

时间:2018-01-10

      之前发生的奇瑞商标纠纷事件相信大家还记得吧,本以为可以风平浪静了,谁知我们看到的只是表现。继奇瑞与奔驰达成旗下电动车eQ/EQ品牌达成共享协议后,近日,华唯商标转让网了解到,又一起与奇瑞有关的跨国商标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9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通报,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下称“吉尼斯公司”)状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宣判,吉尼斯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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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一审判结果,奇瑞公司表示不能认同,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移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奇瑞公司公关传播部公关总监兼新闻发言人王玮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作为当事方不便发表言论,一切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奇瑞公司相信法院会公平公正做出审判。

      一审判决

      此次事件的源头在于奇瑞公司的一场“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由于商业活动中出现挑战“吉尼斯”及“GUINNESS”标识,被吉尼斯指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长达一年的审理后,9月5日佛山中院发布一审宣判,认定奇瑞公司构成对吉尼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人民币。

      僵持不下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奇瑞公司并不认可。

      一审期间,商标转让网得知,佛山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围绕奇瑞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个方面。

      奇瑞公司则否认自己存在将“吉尼斯”等词语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最’或‘纪录’的代名词而被广泛认知和普遍使用,涉案巡演活动中的‘挑战吉尼斯’等,是取其‘世界之最’、‘纪录’之含义,并非将‘吉尼斯’等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这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奇瑞公司的代理律师强调,涉案巡演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车辆性能。因此,无论是活动现场还是活动的有关信息,均是以最突出、最醒目、最频繁的形式标示“奇瑞”品牌和相关商标。

      风波四起

      来自国外品牌的商标纠纷一件接着一件,“这对奇瑞公司的法律团队考验很大,也更加提升了奇瑞公司的法律意识。”奇瑞公司内部人士认为。

      7月14日,奔驰与奇瑞公司相继发布消息称,戴姆勒集团与奇瑞公司经协商一致,就各自旗下新能源汽车品牌——“EQ/eQ”品牌名称使用一事达成合作共识。这一跨国商标纠纷事件,在奇瑞公司提出书面质疑4个月后,终于圆满解决。

      2017年7月18日,林肯汽车的母公司福特汽车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上诉,对吉利公司2016年11月25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关于LYNK&CO品牌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称吉利的LYNK&CO品牌(领克)在发音上与福特旗下豪华车品牌林肯(Lincoln)高度相似,容易使消费者感到混淆,企图阻止其在美国注册商标。目前,吉利公司的法律团队正在积极的准备答辩中。

      而此次的“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如果前期有律师团队给出法律意见,或许可以避免许多麻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记者发现,在后期的宣传语中,“奇瑞挑战吉尼斯”的词语已经改为“挑战自己”,这也意味着奇瑞公司已经意识到采用“吉尼斯”的不当之处。

      随着中国品牌海外市场布局的扩张,今后的跨国博弈恐怕将会更多。 而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认为,无论是商标注册还是市场活动,中国的车企必须要加强法律意识,尊重知识产权。此外,车企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团队,在执行一项活动前,法律团队有必要给出全面的法律意见。这包括活动执行过程中是否涉及著作权、设计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等,做出提前预判,以便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