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被侵,诉讼却遭驳回或中止!

时间:2018-01-10

      过去几年,我们出门都得带现金或者银行卡,而就只是一两年的时间,科技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今出门购物吃饭或者在网上买东西、叫外卖,我们再也不用使用银行卡或者现金了,只需轻轻松松打开自己的微信,并进行微信在线支付就OK了,还不用担心找零钱或者遇到假钞票,简直是不能再方便了!说到“微信支付”,大家的第一反应估计都是,这是腾讯旗下的产品,商标理应归腾讯公司所有。然而,据华唯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自称拥有“微信”商标注册权的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通公司)在全国提出一连串诉讼,状告使用微信支付业务的多家商家侵犯其注册商标权。最新的进展是,这些诉讼或者是被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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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唯商标转让网又了解到,银宝通公司称,2011年7月,其参股公司中欣安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在《商标注册分类表》中的第36类金融服务方面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商标在2012年9月注册完成,注册号为第9744522微信注册商标证。

      在2016年底,银宝通公司以多家企业使用“微信支付”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分别起诉了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其要求法院责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商标提供收付款方面的金融服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商标转让网小编获悉,针对此事,腾讯方面做出回应:微信支付业务合法合规,深受商家和广大用户的喜爱,腾讯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经查询,银通宝原告提到的微信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的法律程序中被撤销,目前该撤销程序仍在复审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并不能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原告并非微信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不能仅凭提起诉讼的授权,还应审查其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通过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但其与注册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并未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及公告,且涉案注册商标于2016年7月22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决定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撤销注册商标的相关救济已有明确的法律指引,商标注册人应待其权利稳定后,再行诉讼维权。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