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推出“即时充电”项目,注册商标却被驳回!

时间:2017-08-25

      为解决电动汽车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宝马公司于2014年推出了“即时充电”项目,并于2015年将其正式引入中国市场。然而,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到,宝马公司欲在华注册“即时充电ChargeNow及电源插头图形”注册商标,却被驳回。欲知详情,请往下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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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新能源电动汽车车主而言,续航及充电一直是其最为关心的问题。为解决电动汽车充电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德国宝马股份公司(下称宝马公司)于2014年推出了“即时充电(ChargeNow)”项目,并于2015年正式引入中国市场。然而,商标转让网获悉,宝马公司欲在华注册“即时充电ChargeNow及电源插头图形”注册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却遭遇了被驳回的困境。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814号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系争注册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终审驳回了宝马公司的上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系争注册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得以维持。

      据商标转让网小编了解,新能源电动汽车是宝马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日趋成熟的新业务之一。早在2014年,宝马公司便推出了新能源汽车品牌“BMWi”,并于同年7月在美国市场推出“即时充电”项目,后于2015年9月正式在中国启动该项目,价格与中国国家电网的充电站保持一致。据悉,宝马公司还推出了“即时用车(DriveNow)”服务与“即时停车(ParkNow)”服务。

      针对该案系争注册商标,商评委于2016年3月作出复审决定,对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该案中,宝马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在指定的电能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在中国境内相关商品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

      此外,商标转让网小编又得知,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宝马公司在先注册的第G1157292号“ParkNow及图”商标与系争商标的标识及商品类别均不相同,故该商标的注册情况不是该案系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考量因素。而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宝马公司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该案事实情况不同,且未经司法审查,不能成为该案系争注册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宝马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