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事情!雀巢奇巧巧克力立体商标申请被驳回

时间:2017-08-09

      做为世界知名的食品生产商瑞士食品生产商雀巢公司旗下的雀巢奇巧巧克力立体形状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与英国糖果企业吉百利公司之间,关于雀巢四指奇巧(KitKat)巧克力条立体商标注册的展开的“马拉松”式商标战,就是其中最为人津津乐道的话题之一。据商标网所知,就在当地时间5月17日,这起商标战又出现新进展!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对雀巢与英国糖果公司吉百利之间这起诉讼做出判决,认定雀巢奇巧巧克力立体形状商标没有获得显著特征,驳回了雀巢针对英国知识产权局拒绝注册争议商标决定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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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追诉

      2010年7月8日,雀巢向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提出注册雀巢奇巧巧克力立体商标的申请。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0类商品或服务中的“巧克力、巧克力糖果、巧克力制品、糖果、巧克力制剂、烘焙食品、糕点、饼干、具有巧克力涂层的饼干、巧克力威化饼、蛋糕、饼干、威化饼”上。2010年10月29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予以公告。

      随后,吉百利对雀巢奇巧巧克力立体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理由是该商标缺乏任何显著特征,并且仅仅是由商品基本性质所产生的形状,是用来帮助生产、便于掰开商品所必要的。据商标网了解,雀巢则反驳称,雀巢已经通过使用使雀巢奇巧巧克力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该商标满足标识商品来源的必要功能,相关商品有多种形状,争议商标并非商品基本性质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同时,该商标并非所有必要特征都承担帮助生产、分割商品技术功能,也有很大部分体现非功能性、任意性元素。

      2013年3月18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对该异议举行了听审,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2013年6月20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听证官Allan James对吉百利对雀巢立体商标申请的异议做出决定,认为争议商标缺乏内在显著性,拒绝了该商标在除蛋糕和糕点以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申请。

      雀巢对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表示不服,遂上诉至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法院于2013年12月开庭审理了此案。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Arnold J法官认为,听证官认定争议商标在蛋糕和糕点类商品或服务上具有内在显著性,是错误的;在获得显著性方面,为了对上诉做出判决,有必要向欧盟法院请求初步裁决。商标网得知,2016年1月20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宣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Arnold J法官在判决意见中表示,听证官在获得显著性的法律问题的处理上正确无误,争议商标没有获得显著特征,而欧盟法院(CJEU)未对Arnold法官所咨询的问题给予充分的回答。因此,Arnold J法官驳回了雀巢针对英国知识产权局决定的上诉。

      此后,雀巢再次上诉至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称“相当比例”的相关消费者,在面对该立体形状时,能够将其识别为奇巧巧克力;如果他们识别了该形状,那就意味着这一形状可以标识“特定来源的特定产品”。

      上诉法院:雀巢奇巧巧克力立体商标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法院驳回请上述请求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大法官庭庭长Geoffrey Vos法官,与David Kitchin法官、Christopher Floyd法官,共同形成了一致的判决意见。判决书的主要部分由Kitchin法官撰写,另两位法官也附上了自己的意见。

      事实上,雀巢与吉百利之间的商标恩怨并不是从雀巢奇巧巧克力立体商标案开始的。两家公司围绕吉百利颜色商标的一系列诉讼早已有之。据称,吉百利早在1917年就开始使用紫色作为自己的识别色。2008年5月30日,吉百利被授予紫色商标。这一商标随后被雀巢提出了异议。雀巢认为,该商标不能以图形方式表示出来,因此不能注册商标;同时,吉百利所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也过于宽泛。

      因此,商标网提醒大家,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做好商标检索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