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21547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94号 - 申请人:帕斯特瑞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215473号“La Pasteria CUCINA

    ITALI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94号

       

      申请人:帕斯特瑞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昂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15473号“La Pasteria CUCINA ITALI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9598号“PEPENERO Cucina ltali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ITALIANA”应译为意大利的、意大利人、意大利语,作为商标使用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近的商标,申请人已在其它国家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CUCINA ITALIANA”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部分“Cucina ltaliana”,仅大小写不同,但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ITALIANA”与意大利国名近似,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