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层次分析法”确定法定赔偿额评析

时间:2018-01-10


    浙江高院首次运用“司法层次分析法”确定法定赔偿额  

    【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公司股东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既通过控制公司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又试图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规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一、股东在何种情形下应与公司就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二、如何适用“司法层次分析法”确定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数额。

      一、股东在何种情形下应与公司就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公司股东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的情形,以及试图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规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或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规定,判令该类股东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情形:公司股东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合理分配侵权损失和风险,既能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能督促潜在的侵权人相互监督,共同承担预防侵权行为的责任"。同时,就共同侵权制度的立法宗旨而言,共同侵权行为应以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等意思关联为必要要件。

      本案中,吴炳均注册被诉侵权域名、标识和成立新昌县西门子公司的目的就在于,以新昌县西门子公司为工具,实施攀附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的被诉侵权行为,吴炳均与新昌县西门子公司主观上具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其各自行为已经结合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其应与新昌县西门子公司就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规避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制度基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集中体现即公司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基于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人格作出的制度设计。当公司与股东在人员、经营、财产方面交叉或混同时,公司就丧失了独立人格和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而沦为股东逃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因此为弥补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特殊情形下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在特定情形下,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一方面,从股权结构看,吴炳均是新昌县西门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新昌县西门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享有控制权。另一方面,新昌县西门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将吴炳均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经营账户的情形。鉴于吴炳均与新昌县西门子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高度混同,新昌县西门子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已经丧失了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格基础,违背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本意,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应判令吴炳均对新昌县西门子公司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司法政策。坚持上述司法政策,必须要重视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作用和价值引导作用,为当事人选择正确行为模式提供依据和参考,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就本案的价值导向而言,本案属于典型的公司股东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既通过控制公司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又试图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规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该类行为多发生于侵权产品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极大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为加大对侵权源头的打击力度,遏制以侵权为主业的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实现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亦应当对该类股东侵权主体课以连带责任,以起到规范公司经营秩序的导向作用。

      二、如何适用“司法层次分析法”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

      为回应社会上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低”的评价,浙江法院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于法经济学的考量,提出了依据“司法层次分析法”计算法定赔偿数额的思路。

      其一,“司法层次分析法”的内涵。“司法层次分析法”是指,在对权利信息和侵权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对评估要素进行全面整合,设置相应权重指标系数,设定层级目标(如高、较高、适中、较低、低),最终通过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法定赔偿额度。其中,权利信息的层次分析因素是指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因素,包括主体信息、产业经营信息、权利类型、权利稳定情况、权利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剩余保护期限等。侵权信息的层次分析因素是指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因素,包括主观过错、行为情节、侵权类型、地域范围与时间、诉讼行为等。

      其二,“司法层次分析法”的科学性。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本质上是对权利市场价值的损害,权利的市场价值又取决于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而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则是造成损害的直接致害因素,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合理设定相应的考量因素和层级区间,在综合评估权利信息和侵权信息基础上,根据权利信息和侵权信息的层级,最终通过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额度,可以增强法定赔偿数额认定的正当性、规范性和可预期性,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合乎知识产权立法价值导向。

      其三,“司法层次分析法”的适用规则。以商标侵权诉讼为例,对相应的适用规则予以说明。适用规则一:将《商标法》规定的“3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额分为五个层次,比如可以考虑将“高”层次对应赔偿额“150-300万”;“较高”层次对应赔偿额“100-150万”;“适

      中”层次对应赔偿额“50-100万”;“较低”层次对应赔偿额“10-50万”;“低”层次对应赔偿额“10万以下”。适用规则二:细化司法层次考量因素。比如权利信息中要强化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分析,侵权信息中要对被诉侵权行为是故意侵权还是过失侵权,是使用行为还是销售行为,是源头侵权还是末端侵权等等,予以分析。适用规则三:权利信息和侵权信息都划分为“高”、“较高”、“适中”、“较低”、“低”五个层次。两类信息综合评判、相互修正,确定最终的评估层次。比如权利信息的层次为高,侵权层次为高,最终的层次为高,可以在150-300万元的区间内作出相应的取舍。而权利信息为高,侵权信息为低,则可以认定最终的层次为适中或较低。这其中涵盖了许多种排列方式,这些排列方式可以作为确定判赔层次的参考。适用规则四: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次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可设置不同的法定赔偿系数。以浙江省为例,发达地区比如杭州、宁波、温州地区可以设定基准系数为1,对次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可以设定相应的修正系数,例如将次发达地区设定为0.8、将欠发达地区设定为0.6。适用规则五:认定损害赔偿层次时,必须要充分考量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立法的主旨和本意、司法政策的价值导向,并参照指导性案例或在先生效判例的裁判尺度,确保裁判标准的一贯性和延续性。

      本案是对“层次分析法”的首次司法实践。二审法院经过详细查明并综合考量相应的权利信息因素及侵权信息因素,妥当适用前述适用规则,认定影响法定赔偿数额的权利信息因素属于很高的层级,侵权信息因素属于较高的层级,故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所确定的法定赔偿额度内,选择在较高的层级区间确定赔偿数额。通过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本案的法定赔偿数额为人民

      币100万元。

      另外,关于合理开支是否在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将合理开支在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能够保障合理开支部分不被忽略,使得权利人获得足额的损害赔偿,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也可予以借鉴。合理开支的总体认定标准应是从宽把握、不宜过高。律师费用的参考因素可以司法部出具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各省市出台的律师收费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依据;在个案中考虑相应的案件标的额、案件的复杂程度;同时,要充分重视律师在证据和程序机制中的作用,肯定律师的劳动价值,提高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维权成本保护力度。本案中,考虑到案件类型、案情复杂程度、律师付出的劳动等因素,对西门子公司关于合理开支的诉请予以支持。最终判令新昌县西门子公司、邦代公司、吴炳均共同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西门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7万元,共计107万元。

      作者: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高级法官 应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