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五粮液在粤商标维权二审遭驳

时间:2016-11-15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太阳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太阳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购得52度五粮液白酒1瓶,后经鉴定,涉案商品系假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160922号五粮液及图商标及第1207092号W及图商标的产品。为此,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太阳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至广州市萝岗区(后并入黄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太阳城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太阳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进货单、购货发票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采购所得,并说明了提供者,符合免责情形,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审认定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妥。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钟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