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被判有期徒刑

时间: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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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太仓某服装公司罚金人民币12118625元;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汤某为太仓某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至2007年5月期间,该服装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汤某决定,在未经有关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本公司自行生产和外发给被告人吴某等人加工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Teenie Weenie、E.Land等注册商标的服装,非法经营达2000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太仓某服装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2000多万元;被告人吴某明知被告单位让其加工的品牌服装没有经有关公司授权,为非法牟利,仍为被告单位加工,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80多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作为被告单位太仓某服装公司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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