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商标抢注的权力归属问题

时间:2011-12-02

    编辑/华唯商标转让网
      案情简要A企业成立于2000年,从事婚纱摄影服务,一直以A商标从事宣传,在多年的努力下,企业发展良好,A商标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其所使用的A商标一直未在商标局注册。
      2006年某日A企业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B企业诉A企业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B企业的商标专用权。A企业接到B企业的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才明白事情的情况:B企业成立于2004年,也从事婚纱摄影服务,但是B企业在2005年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A商标,核定服务内容为婚纱摄影。B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A企业停止使用A商标,并要求A企业赔偿损失。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A企业该怎么办?律师支招A企业自2000年成立后就一直使用A商标从事婚纱摄影服务,并且形成一定的影响力,而B企业是2004年成立,于2005年注册了A商标,从事婚纱摄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依据《商标法》,A企业使用A商标在先,享有在先权利,而B企业成立在后,抢先注册了A商标,是《商标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A企业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B企业注册的A商标。当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后,如B企业的A商标被撤销,B企业起诉所依据的商标权也就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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