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712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32号 - 申请人:徐大福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36471207号“易贴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132号

       

      申请人:徐大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1207号“易贴灵”商标(第10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强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贴灵”系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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