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16281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56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汇思聚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2

     

    关于第11628168号“奥旋风 AOWHIRLWIN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5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汇思聚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28168号“奥旋风 AOWHIRLWI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26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不是有效证据,被申请人并没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商标档案;
      2、被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作合同;
      3、被申请人产品销售发票及销售清单;
      4、产品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未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5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天然或人造冰;果汁刨冰;食用冰;冰棍;冰糕;冻酸奶(冰冻甜点);冰砖;冰淇淋凝结剂;小吃用冰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3月20日。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提出复审。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证明被申请人向河南银金达彩印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订购了“奥旋风”冰棍木杄、产品包装。并将“奥旋风”冷饮商品销售给齐礼闻等客户。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在冷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鉴于冷饮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天然或人造冰;果汁刨冰;食用冰;冰棍;冰糕;冻酸奶(冰冻甜点);冰砖;冰淇淋凝结剂;小吃用冰商品具有种属关系,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书建

    202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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