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剑南春” 一年内两次被查--酒厂起诉餐饮公司商标侵权获支持

时间:2018-01-09

    整理/华唯商标转让网

    上海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位于金山的一家知名餐饮企业,然而在去年当地酒类专卖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两次检查中,竟都在仓库中发现假冒剑南春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为此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该餐饮公司推上被告席。近日,徐汇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福宴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去年1月29日,金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对辖区餐饮企业进行检查,从福宴公司仓库查获6瓶500毫升装的52度剑南春酒,经剑南春公司鉴定为假酒。同年2月,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时隔近一年,当管理局再次到该公司检查时,竟又查获假冒剑南春酒3瓶。

        作为“剑南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剑南春公司于今年6月向徐汇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福宴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辩称其有合法进货来源,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向销售商采购剑南春酒时并不知道是假货,且已暂停销售该酒。被告作为受害者,也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就侵权获利而言,被告进货价是370元,销售价格是405元,利润不大,因此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剑南春”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作为大型餐饮企业,在全社会食品安全及防范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在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酒水饮料时应当首先顾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然而被告仅在一年之内两次因销售假冒剑南春酒被行政机关处罚,表明被告既忽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无积极的整改措施。被告销售假冒剑南春酒的行为给在白酒行业内取得显著声誉的“剑南春”品牌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有损于驰名商标“剑南春”的美誉度。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具体损失的依据及被告侵权的获利证据,本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剑南春商标的声誉和所涉产品在市场的价值、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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