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诉讼:iPad调查

时间:2018-01-17

    文/华唯商标转让网

    深圳唯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从公开信息中了解到:2000年,台湾唯冠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深圳唯冠公司于2001年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两个类别。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都是唯冠国际(00334.hk)的子公司,双方股权没有交叉关系。

      2009年12月23日,台湾唯冠与一家名为IPADL的英国公司签订协议,以35000英镑的对价将iPad全球商标转让给后者。值得一提的是,这家名为IPADL的英国公司,实为苹果公司律师操作下成立的具有特殊目的、旨在用于收购唯冠手中iPad商标权的公司。当IPADL公司购得iPad商标权后,随即在2010年2月将这些商标以10英镑的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苹果公司认为,IPADL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的iPad全球商标转让协议,实际交易的是唯冠集团及各子公司所拥有的所有商标,当然包括深圳唯冠公司。苹果可获得iPad商标所有权。且签署转让协议当天,双方确实签署了涉案商标的一份“中国内地商标权转让协议”,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将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转让给了IPADL公司。

      尽管协议上有台湾唯冠负责人杨荣山的盖章,而杨荣山兼有唯冠国际CEO主席及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但深圳唯冠却并不认可该协议与自己有关联。

      深圳唯冠代理律师肖才元对此表示:唯冠控股、台湾唯冠及深圳唯冠都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各自的股权结构不同,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苹果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的转让协议,并不约束深圳唯冠。更何况台湾唯冠并没有中国内地iPad商标的所有权。

      商标权转让须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

      “商标专用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通过转让协议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还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冯晓青认为,在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均有如下规定: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签订协议之外,还须到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并且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就难以认定该转让行为已经获得了商标专用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冯晓青这样说。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对此案进行具体分析时表示,“台湾唯冠不是iPad中国内地的商标权注册人,依商标法规定是不能办理商标转让事宜的。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评判,台湾唯冠在既没有深圳唯冠授权也没有唯冠国际授权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权处分。但若得到深圳唯冠或唯冠国际的授权、或依唯冠国际的内部决策机制可以直接处分,则应另当别论。”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齐爱民对此表达的观点是:就IPADL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出让iPad协议而言,基于深圳唯冠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对其商标享有权利,台湾唯冠是无权转让深圳唯冠享有的商标权的。

      “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的权利人为深圳唯冠,这是苹果应当知道的一个基本事实”,齐爱民说,“如果欲得到该商标权,苹果公司只有与深圳唯冠磋商,并达成协议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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