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申请立体商标再次被驳回-商标缺乏显著性

时间:2011-01-05


        “立体商标能否注册成功,核心就是是否具有显著性。所谓显著性,也就是独创性、与众不同。”法律界人士说。在北京工商注册部门我们了解到,外包装一旦通过立体商标注册,便意味着该包装设计不能再被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一方面可防止侵权,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某一包装设计被一家长期垄断。

       因此,我国目前对立体商标的申请和注册仍持审慎态度,核准注册的立体商标不多。已被准予注册的都是公众认知度极高或显著性非常强的商标,如2005年核准注册的可口可乐饮料瓶,2004年核准注册的卡夫食品的三角巧克力,以及2008年核准注册的zippo打火机等。   

     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的商标。

        可口可乐公司于2002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将芬达汽水的立体瓶型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饮料、水和汽水等商品上。2003年11月,商标局驳回此申请,主要理由是该商标为盛装饮料常用容器,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随后,可口可乐公司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但商评委裁定,该商标“不具有区分产源的识别作用”,也即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维持商标局的裁定。

        从每日经济新闻看到消息,在经历了长达8年的起伏曲折后,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可口可乐的诉求,申请商标不应获得注册,理由是商标缺乏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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