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亦带亦路”混淆视听 已被商标局驳回

时间:2018-02-11

    在商评委发布的《关于第20428130号“亦带亦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申请人因第20428130号“亦带亦路”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深厚的含义,与“一带一路”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或者不良影响。二、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商标“亦带亦路”混淆视听 已被商标局驳回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文字的“亦带亦路”,其与我国正推行的国家级顶层战略名称“一带一路”在读音及文字组合上极为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进而会对社会引起不良影响。


    此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遵循了个案审查原则,因此申请人所陈述其他的商标获得核准注册之情形并不能够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根本依据。


    好听商标转让网提醒:根据商标法中的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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