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g及图”与“BING”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

时间:2018-01-22

    微软的搜索引擎业务bing(必应)在欧美市场上的份额攀升,但在国内的发展却并不是很乐观。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bing及图”与“BING”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诉争的商标指定使用在了第9类,主要用于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搜索引擎软件、移动装置软件、图形用户界面软件、语音识别软件等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现在核定使用的“电缆、绝缘铜线、电缆接头套”等商品,这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甚至是消费群体等都差异都很大,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上是并存,并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及误认,两商标并没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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