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因素阻碍了商标注册成功的在先权利?

时间:2018-01-04

    商标要核准为注册商标就必须得到商标局核准,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审查员需要清楚该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就比如说姓名权、商号权、肖像权等。

      《商标法》的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要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所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可见申请人想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就不能够损害他人的合法的在先权利;究竟哪些在先权利是需要申请人注意,不可与之冲突呢?

      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的保护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商评委或者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定商标权及姓名权是否会冲突时,主要是依据公民姓名是否与商标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将公民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是否会损害到公民的名誉。比如说商评委以第九类商标“屠呦呦”侵犯了屠呦呦女士在先的姓名权为由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有哪些因素阻碍了商标注册成功的在先权利?

      二、商号权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与商号权是否发生冲突的时候,主要是考虑商标名称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一定的混淆误认,是否会对商号权的企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等。如北京法院认定“伊利”马桶商标容易对伊利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法院要求商评委宣告该商标申请无效。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将获得许可使用的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如“老干妈”商标即为其企业法人代表陶碧华的肖像。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没有经过肖像权人许可而将其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都将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依法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要求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四、著作权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旦著作人完成了一件作品的创作,其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都将构成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若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等,其注册商标申请也将遭驳回,或者已经核准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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