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宝姿”眼镜首战告捷

时间:2012-10-08

      因被指销售假冒的“宝姿”眼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家眼镜店被诉至法院。6月30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方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据了解,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加拿大宝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取得了第1135468号“PORTS”(宝姿)商标注册证。随后,该商标被转让给宝姿时装有限公司。宝姿时装有限公司又将该商标中国境内独占使用权授权给世纪宝姿服装(厦门)有限公司。2009年,该商标由世纪宝姿服装(厦门)有限公司授给本案原告即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成为在中国大陆惟一使用该注册商标生产、销售“PORTS”眼镜的单位。

      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称,去年(2010年)10月,其代理人在乌市亚心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来到被告店里购买了一副眼镜,并由公证员当场进行拍照。随后,公证员对这副眼镜进行了封存,并在庭审时由被告代理人当庭拆封。法院经庭审对比,发现被告销售的眼镜与原告生产的正品眼镜在鼻托材质、鼻托上的标志、镜腿内侧的字母、产品编码等方面存在差异。

      原告认为,涉案眼镜为假冒的“PORTS”眼镜,被告大量销售假冒此商标眼镜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而被告辩称其店里的宝姿牌眼镜均是从原告公司购进的;此外,涉案眼镜是一位顾客在内地购买后,因不喜欢该款式,到其店里置换其他款式后留下的,不能以此认定其销售了假冒的宝姿牌眼镜。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标有“PORTS”商标眼镜的行为,已由公证处予以证明。被告虽与原告存在宝姿眼镜购销关系,但其提供的购货单等单据上却没有涉案眼镜的型号。此外,其主张涉案眼镜是顾客置换留下的产品,却只有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同时,被告作为“PORTS”眼镜的专业销售商,在商品真伪等方面应具有较高的注意和鉴别能力,而庭审中经对比,涉案眼镜与正品眼镜存在诸多差异。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不能证明涉案眼镜的合法来源,故根据《商标法》规定,认定被告销售假冒“PORTS”眼镜的行为构成侵权。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因素,法院作出以上判决。被告随后提起了上诉。

      本文出自:华唯商标转让网
         首发:http://hw-t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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