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手机界翘楚“vivo NEX”被指专利侵权

时间:2019-01-03

    MWC2018大会中,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即vivo手机的生产制造商,下文中简称vivo公司)推出了一款可以说是目前手机中屏占比最高的手机,vivo APEX概念机,而据最新消息,vivo公司即将在北京时间612日发布新机NEX,应该就是APEX量产后的最终名称。

    对于vivo公司推出的这一款满满黑科技的旗舰手机,因为技术上的突破,很多人说vivo走到了手机科技的前沿,甚至有引领苹果和三星的趋势,国产手机受到如此高的评价,前所未有,可想而知,vivo NEX这款全新手机一定非常出色,势必要成为国产旗舰手机的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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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vo NEX这款手机大的亮点便是使用了100%全面屏设计,可以说让手机彻底告别了刘海设计,而为了达到100%全面屏的效果,vivo NEX在前置摄像头的设置技术上做了重大改进,形成了该机最引人注目的科技亮点:前置摄像头采用了升降式设计,即通过拍照App控制前置摄像头升降启动,使用时仅需0.8秒前置摄像头即可升起进行拍照,不用时前置摄像头下降至手机内部隐藏。

    那么对于这款黑科技十足的手机,vivo NEX上使用的技术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问题呢?下面,笔者来分析一下。

    针对vivo NEX上使用的“100%全面屏设计”和“前置摄像头升降式设计”这两项核心技术,笔者进行了专利检索,检索到两篇涉及上述两项技术的相关文献,其中,第一篇是专利号为ZL201721381035.X(以下简称证据1)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710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427日,专利权人为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第二篇是申请号为201711218413.7(以下简称证据2)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71128日,申请公布日为201854日,专利申请人为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下面笔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一种产品或方法中,若包含了一项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等同特征),即落入了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证据1和证据2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分析,判断一下vivo NEX上使用技术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证据1或证据2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

    证据1的权利要求1记载如下“1.一种具有全面屏幕的智能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终端包括:壳体、传感器模组;所述壳体包括形成所述壳体表面的全面屏幕;所述传感器模组集成有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在不使用所述传感器模组时,所述传感器模组位于所述壳体内的所述全面屏幕下方,在使用所述传感器模组时,所述传感器模组伸出所述壳体。”。

    且证据1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中的“全面屏幕”和“传感器模组”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证据1的说明书记载有“全面屏幕的外表面,即显示界面朝外,形成壳体的一个完整表面”以及“将集成有闪光灯、摄像头的传感器模组设置于壳体上端面的中央偏右侧”。可见,vivo NEX上使用的“100%全面屏设计”以及“前置摄像头升降式设计”这两项技术涉及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落入了证据1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证据2的权利要求1记载如下“1.一种全面屏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全面屏和与所述全面屏相连接的外壳体,所述外壳体的侧壁具有孔洞,所述孔洞内设置有可伸缩的支撑件,在所述支撑件的顶端设置有摄像头。”

    且证据2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中的“全面屏设备”和“摄像头”解释如下:“本发明提供的全面屏设备可以达到100%的屏占比,而现有的全面屏设备的屏占比大约为90%左右。另外,本发明的全面屏设备将常见的摄像头,特别是指前置摄像头隐藏在外壳体内,这也是无法在常见的全面屏设备上看到的”。可见,vivo NEX上使用的“100%全面屏设计”以及“前置摄像头升降式设计”这两项技术涉及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同样落入了证据2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因此,vivo NEX上使用的“100%全面屏设计”和“前置摄像头升降式设计”这两项核心技术均已被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

    那么,vivo公司是否侵犯了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和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权呢?对于此问题,笔者还需要在证据1和证据2的法律状态下进行分析:

    证据1为于2018427日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该专利的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271025日,在专利权期满终止日前,专利权人“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享有该专利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起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可见,vivo公司即将召开的vivo NEX发布会的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许诺销售行为,待vivo NEX上市销售后,便形成了为生产经营目的的销售行为,由此可知,vivo公司已经侵犯了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证据1的专利权。

    证据2为公布后并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获得该申请的专利权,因此,vivo公司暂不存在侵犯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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