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发明专利的加快审查制度

时间:2018-07-03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不断增多,创新主体在海外提交专利申请、开展专利布局越来越多,了解、把握国外专利审查制度和加快审查程序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了更好地为我国申请人开展海外专利工作提供便利,寰球智金将陆续对美、欧、日、韩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程序进行介绍,以飨读者。

    日本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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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早期审查制度

    关于日本的早期审查制度,其详情可参考JPO公布的《特許出願の早期審査・早期審理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8年8月》。


    其中规定了只要满足以下A-F的任意一种情形,即可利用加快审查制度:


    A 已经实际制造、销售了专利产品,或从申请加快日开始2年内计划生产该专利产品(包括已经申报农药或药品的审批的情况)

    B 外国相关申请(已经在日本以外的国家申请的,不仅包括巴黎优先权或PCT申请,也可以是不提优先权的。对于从中国到日本的申请来说,如果在国内有没申请,直接去日本申请且不属于PCT申请的话不能利用该条)。

    C 中小企业、个人、大学、公共研究机关等的申请(中国的相关申请人在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也可以利用;不过中国申请人利用上述B项的话,手续上更方面)

    D 绿色环保相关专利

    E 大地震的震灾区来的申请

    F 在亚洲有关联公司的跨国集团的相关申请


    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可以优先考虑利用上述B项(外国相关申请)。利用B项的情况下,需要在《早期審査に関する事情説明書》中记载现有技术以及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对比。就笔者从事专利代理的实务经验来看,JPO的要求还是比较宽松的,体现在如下方面:
    如果在中国有检索报告的,则需要提交检索的结果;如果没有的,引用原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文献,常常也被接受(JPO并没有像中国规定的那样要求出具官方的检索报告)。另外,日本的早期审查不会发生追加的官费(就是说,该手续时免费的;当然,如果委托日本代理机构撰写、提交上述事项说明书的的话,会发明相应的代理服务费)。

    据JPO公布的《特許行政年次報告書2016》的数据,2015年利用早期审查的案件数达到17511件。

    02 超级加快审查制度

    据《特許行政年次報告書2016》的数据,利用早期审查制度的案件,从申请早期审查后到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为2.3个月,这比未利用该制度的约11个月加快了很多。
      

    并且,在满足早期审查条件的案件中,如果属于同时满足

    1.实际实施

    2.外国相关申请


    并且从申请加快前的4周开始起算,之后所有的手续均是通过在线提交的(即,申请时一次性完美搞定所需手续,没有让JPO发出补正通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超级加快审查,其审查速度以2015年为例:从申请早期审查后到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为0.8个月(而对于PCT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案件,平均为1.4个月),如果申请人对此审查意见进行意见陈述和/或进行修改的话,则在之后的一个月内JPO将再次着手审查。这样,在2-3个月内完成从申请到授权将不是梦。这种速度,在五大专利局中是最快的。

    03 优先审查制度

    对于已经进行了实审的案件,如果在公开后授权前第三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正在实施该发明的话,则可以申请优先审查。不过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证明“第三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正在实施该发明”,这些证明材料包括:
      

    a 对第三人实施的产品或方法进行说明的说明文字或附图  

    b 申请人发出的警告函  

    c 商品、产品目录、样品、照片等资料 

    d 可以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的证明文件
      

    另外,申请人还需要说明“紧急进行审查”的必要性。随着JPO审查、授权的速度越来越快,利用上述优先审查制度的案件将逐渐减少。实际上,如果申请人快速获得授权后,可以对正在实施的第三人提出侵权的警告或诉讼等,而不单单只是请求公开后授权前的所谓“临时保护”的补偿金。

    04 多种类型的PPH加快审查

    使用PPH途径进行加快审查的一个前提是,该发明的同族专利在某国已经收到授权通知书或已经授权登记。日本已经和35 个国家/地区的专利局展开了PPH 合作,这35 局具体如下


    1.五大局中的其他四局:中国(M)、美国(M)、欧洲(M)、韩国(M)

    2.亚洲8 局:新加坡(M)、菲律宾(M)、印尼、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台湾(M)、以色列(M) 

    3.非洲1 局:埃及

    4.欧洲18 局:英国(M)、德国(M)、俄罗斯(M)、欧亚专利局(M)、北欧专利局、芬兰(M)、瑞典(M)、挪威(M)、冰岛(M)、西班牙(M)、葡萄牙(M)、 奥地利(M)、匈牙利(M)、波兰(M)、丹麦(M)、捷克(M)、罗马尼亚(M)、爱沙尼亚(M) 

    5.美洲3 局:加拿大(M)、墨西哥(M)、哥伦比亚(M) 

    6.大洋洲1 局:澳大利亚(M)


    上述“(M)”表示同时还可以利用“PPH MOTTAINAI ”(意思是“不浪费的PPH”),主要针对通过普通PPH途径无法进行加快的如下2 种情形

    PPH途径.jpeg

    对于中国申请人和代理人来说,熟知在哪些国家可以利用PPH 和“PPH MOTTAINAI ”,有利于在申请之前制定出申请战略,以便在相关国家获得加快审查和较好的结果。
      

    在日本除了利用上述“PPH MOTTAINAI ”途径外,还可以利用普通PPH、PCT-PPH来进行加快审查。在日本进行PPH申请时,需要提交

    1.已授权局的OA(包括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通知书)

    2.已授权局的可以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书

    3.对比文献

    4.PPH申请书


    而上述1.- 3.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省略,此时只有4.是必须提交的。


    另外,从申请的实务操作层面来看,日本的PPH程序和中国的PPH程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 、可选择的类型多,如上文所述。

    2 、对于手续、形式上要求的比较宽松,并不像中国那样必须“权利要求完全一致”。因此,申请后获得加快的几率较高。


    05

    日本的加快复审制度

    日本除了实质审查阶段的加快审查制度外,还具有中国所没有的“加快复审”制度,日文称为“早期審理”制度。其详情可参考JPO公布的《特許出願の早期審査・早期審理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8年8月》。可以利用加快复审制度的情形,类似于利用加快审查的几种情形,包括:

    (1)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该发明

    (2)外国相关申请

    (3)复审请求人中至少一方属于大学/公共研究机构/技术转移机构TLO

    (4)复审请求人中至少一方为中小企业或个人

    (5)非复审请求人在该申请公开后、收到复审决定前,正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该发

    (6)绿色环保相关专利

    (7)大地震的震灾区来的申请

    (8)在亚洲有关联公司的跨国集团的相关申请。
      

    利用加快复审制度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要求,与日本的早期审查制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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