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申请实务指南上

时间:2018-06-28

    外国语书面制度


    向JPO递交专利申请时,原则上应该提交日文文本。但是,为了方便非日语申请的申请人有充分的翻译时间,日本专利法中设有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外国语指“英文”)。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直接向日本JPO递交专利申请时,若想利用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还是需要用日文填写,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可以提交英文文本(仅可以提交英文文本),此类申请称为外国语书面申请。

    (详见指引4、13页)


    专利申请类型转换


    日本专利制度允许申请人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申请之间转换专利申请的类型,且保留原申请日。只要保持申请内容的同一性即可进行申请类型的转换,在申请类型转换之后,原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进行申请类型转换时,请求转换的主体必须是原申请人或原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在原申请是共同申请的情况下,请求转换的必须是所有申请人。请求转换时,需要填写申请类型转换的请求书,并且重新提交新的申请文件。

    (指引38-39页)


    订正审判制度


    在日本,专利权授权登记注册之后,专利权人可以申请订正审判。但是,当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审判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到无效审判宣告确定日之间,专利权人不能单独申请订正审判而需通过订正请求来进行订正。订正审判在专利权消灭后也可以请求,但经过无效审判所有的权利要求都被无效后则不可以申请订正审判。

    (详见指引39-40页)


    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驳回理由,则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无论是第几次发出的通知书)均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根据通知书内容分为“最初驳回理由通知书”和“最终驳回理由通知书”,这样区分的原因是答复两种通知书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详见指引17-18页)


    外观设计制度


    日本的外观设计制度和中国的外观设计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日本,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此外,日本还有关联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秘密外观设计、动态外观设计等不同于中国的规定。

    (详见指引32-37页)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很多中国企业不仅将欧美作为海外目标市场,也将目光投向了日本。日本在从引进欧美的技术到赶超欧美的过程中,

    积极引入欧美国家的先进制度,并结合本国的现状建立了一套较为严谨、具体、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企业要想在日本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可以

    积极通过专利申请在日本进行专利布局。指引着重介绍日本专利申请的主要途径、基本和重要注意事项等,帮助企业了解如何申请并获得日本专利,提高企业申请和获权的效率及质量。


    1.日本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

    2.日本专利申请途径

    3.日本专利的保护类型

    4.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与审查

    5.日本专利复审、异议请求和无效请求制度

    6.日本实用新型申请和审查

    7.日本外观设计申请和审查

    8.日本专利申请类型转换及订正审判

    9.日本加快审查制度

    10.日本专利申请费用


    一、日本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

    规范日本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主要见诸于《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特许法》、《实用新案法》 和《意匠法》的最新修改时间均为2014年6月13日。这里,特许相当于我国的发明专利(以下称发明”)、实用新案相当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称“实用新型”)、意匠相当于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称“外观设计”)。


    二、日本专利申请途径

    申请日本专利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为:《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以及直接向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简称JPO)提交专利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 ~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然后,自国际申请日起(有优先权.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30个月内向JPO提出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通过PCT途径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必须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即国内书面( form

    paper. )以及交纳相应的费用。

    《巴黎公约》途径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日本专利,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 /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JPO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但需注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海外申请专利时需要事先在中国进行保密审查。否则此专利申请对应的中国专利申请将不授予专利权(《特许法》第20条)。


    向JPO递交专利申请时,原则上应该提交日文文本。为了方便非日语申请的申请人有充分的翻译时间,专利法中设有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外国语指“英文”)(《特许法》第36条之2)。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直接向日本JPO递交专利申请时,若想利用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还是需要用日文填写,而说明书、权利要书、附图可以提交英文文本(仅可以提交英文文本),此类申请称为外国语书面申请。在提交外国语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月之内应提交日文翻译文本。若在该期限内没有提交日文翻译文本,则该外国语书面申请视为撤回2。

    代理人委托书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寄居地(法人为单位地址)的外国人或法人在日本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人(日本称为弁理士)办理相关手续。在日本递交申请阶段---般不需要代理人委托书,只有在办理例如“放弃申请”等对申请人不利的手续时需要提交代理人委托书。


    三、日本专利的保护类型

    日本专利包括发明(特许)、实用新型(实用新案)和外观设计(意匠)三种类型,分别通过《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来进行规范和保护。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保护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高水平创作3 (《特许法》第2条)。因此,未利用自然法则的方案例如计算方法、金融保险制度、赋税方法等不予保护。发明专利在日本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特许法》第67条)。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需要就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过实质审查后方可获得专利权。日本发明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大约为20多个月。通常在提实审之日起大约16个月会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授权决定。2012 年日本发明专利的授。

    权率大约为66.8%,2013年日本发明专利的授权率大约为69.8%。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实用新案法》第2、3条)。涉及材料本身或者方法的创作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实用新型专利在日本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实用新案法》第15条)。在日本,实用新型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基础条件审查(《实用新案法》第6条之2,对于保护客体、单一~性等的审查)和初步审查(《实用新案法》第2条之2第4款,对于手续费、形式等的审查)后,进行实用新型专利登记。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周期比较短,提交申请之日起大约4个月就会发出授权决定。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物品(包括物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通过视觉感受到美感的设计(《意匠法》第2条)。日本的外观设计保护种类较多,还包括部分外观设计、关联外观设计、GUI设计、秘密外观设计、动态外观设计以及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在日本的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20年(《意匠法》第21条)。需要注意的是,在日本获得外观设计专利需要通过实质审查,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按顺序采用自动实质审查制,不需要单独提出实审请求(《意匠法》第17条)。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比较短,提交申请之日起大约6个月就会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授权决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率大约为80%。

    发明专利授权条件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大体_上类似,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属于专利保护主题发明应当属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特许法》第2条规定发明专利保护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高水平创作) ;并且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危害公共健康卫生(《特许法》第2条)。

    在日本专利审查指南的第- -章中,列举出了由于不属于“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而不属于发明保护客体的几种情况:

    (1)自然法则本身;

    (2)单纯的发现;

    (3)违反自然法则;

    (4)未利用自然法则;

    (5)不属于技术方案: a.技能; b.单纯的信息提示; c. 单纯的美术创作;

    (6)未揭示解决发明课题的技术手段,而该技

    术手段是解决发明课题明显不能缺少的。

    具备新颖性(《特许法》第29条第1款、

    第29条之2)

    是否具有新颖性主要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判定:在申请本专利之前,该技术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已公开、已实施、或已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或公众能够通过网络获得同样的发明,则本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

    在申请本专利之前,他人已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记载在本专利申请之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则本专利

    申请不具有新颖性。这相当于我国判断新颖性时的“抵触申请”,但是,与我国审查“抵触申请”不同的是,日本,如果在后申请和在先申请的发明人完全一-致、

    申请人完全一致,则只要记载于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发明未被记载于在先发明的权利要求中,即使在先申请的说明书或附图中有所记载也不会损害在后申请

    的新颖性。而在中国审查“抵触申请”时则没有这样的例外规定,在发明人、申请人完全一~致的情况 下,也要以其全文内容为准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在日本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时刻(精确到“分钟”)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这一点与我国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有差异。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适用范围(《特许法》第30条)在日本,对由于有权取得专利者‘的行为导致发明被披露时,即使有权取得专利者是因包括出版物公开、网络发表等行为(除了国内外专利文献等公开)而导致发明成为公知时,也可适用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第30条第2项)。当然,想要适用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需要在披露日起6个月内提出日本专利申请或PCT申请。

    具备创造性(《特许法》第29条第2款)发明具有创造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不容易获得该发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本,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仅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且具有该日期之前的常规实验能力,还具有通常的创造能力。

    非重复授权(《特许法》第3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具备单一性(《特许法》第37条)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之间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充分公开且清楚(《特许法》第36条第4款、第6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就能够实施该发明。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清楚简要。


    四、提交专利申请所需文件

    通过PCT途径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

    ●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声明(国内书面)声明中应记载:①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地址;②发明,人的姓名及地址;③国际申请号等信息(《特许法》第184条之5)。

    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等申请文件的日文译文;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第34条提出修改时的修改说明、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日译文。在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的情下,可通过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日译文,来代替PCT申请时的权利要求书的日译文(《特许法》第184条之4、之8)。

    ●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

    如果PCT申请文本为日文文本,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无需提交日文文本。如果PCT申请文本为非日文文本,申请文本应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提交,此时,该申请文本的日译文可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日本特许法第184条之4第1款)。在上述期限内未补交申请文件的日译文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在自该理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提出期限起1年内,向日本特许厅补交申请文件的日译文(日本特许法第184条之4第4)。此外,如果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19 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日译文,则不用提交PCT申请时的权利要求书的日译文,这不同于我国一~定要提交PCT申请时权利要求书的中译文的规定。通过《巴黎公约》途径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日本申请时,需在优先权申请的申请日起1年内向日本特许厅提交:

    请求书8

    请求书中应记载:

    (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地址;

    (2)发明人的姓名及地址;

    (3)主张优先权的声明内容以及优先权国家、

    优先权日等信息。

    申请文件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若有必要)等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可以使用日文文本或英文文本(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特许法》第36条之2)利用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直接提交英文文本的申请文件时,需要在申请时提交日文请求书和英文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必要的附图、摘要,并且在申请提交日起2个月以内提交日文译文。( 《特许法》第36条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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