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申请实务指引

时间:2018-06-28

    韩国专利申请实务指引——本指引将着重介绍韩国专利申请的主要途径、基本流程和重要注意事项等,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如何申请并获得韩国专利,提高企业的申请和获权的效率及质量。


    韩国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

    韩国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主要见诸于韩国特许法(第14112号)、实用新型法(第14112号)及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3840号)。


    韩国专利申请途径

    申请韩国专利包括三种途径:

    •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途径;

    • 《巴黎公约》途径;

    • 直接向韩国特许厅提交申请。


    1.《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称为PCT)途径

    依据PCT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中国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主要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包括中国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欧亚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等。

    申请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后,可以通过韩国特许法201条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与其他大部分国家有所区别,韩国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必须进入国家阶段,并提交PCT国际公布的英文、日文或韩文文本。对于英文及日文文本,可申请一个月后(即32个月内)提交韩文译文。公布文本可按照PCT条约第28、41条规定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进行主动修改,修改内容不得超出原PCT国际公布文本的范围。


    2.《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是指申请人在任意加入该公约的成员国中提出专利申请后,自申请日起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6个月(外观设计)内可以向韩国特许厅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3.直接向韩国特许厅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韩国特许厅递交专利申请。但需要注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海外专利局申请专利时,需要首先进行保密审查,否则此专利申请对应的中国专利申请将不被授予专利权。


    韩国专利的3种申请流程




    韩国专利的保护类型


    韩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Invention Patent)、实用新型(Utility Patent)及外观设计(Design patent)三种类型。


    1.发明专利(Invention Patent)

    韩国特许法将发明定义为“利用自然规律,提升技术思想高度的创造”,并规定下列三项客体不得授予专利权:

    (1)自然规律;

    (2)人体疾病的诊断及治疗方法;

    (3)只含抽象概念或智力活动的软件和商业方法。

    此外,对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妨碍公共利益或损害公众健康的发明即使属于可授权的客体,也不得授予专利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韩国,计算机程序的可读性记录装置和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规定物理手段的商业方法可被授予专利权。韩国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但农药或医药类在一定条件下可将保护期限最多延至25年。


    2.实用新型(Utility Patent)

    实用新型保护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但与发明专利相比,其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与中国的实用新型制度相比较,韩国的实用新型需要对新颖性及创造性进行审查。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3.外观设计(Design patent)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产品本身或附加到产品上的视觉装饰性的新的和独创的改进。外观设计保护客体通常涉及产品的整体、部分形状或构型,以及附加到产品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有审查和部分审查之分。对于第二类、第五类、第十九类的外观设计采用部分审查制度,即不审查新颖性等实质性授权要件,但依然审查是否为国内外公众所熟知的设计。不属于第二类、第五类、第十九类的外观设计需要经过实质审查。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韩国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


    韩国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与中国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大体上类似,主要涉及内容包括:


    保护客体


    韩国对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限制相对较少,即只要不包括:

    (1)自然规律;

    (2)对人体疾病的诊断及治疗方法;

    (3)只含抽象概念或智力活动的软件和商业方法。

    写有计算机程序的可读性装置,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规定物理手段的商业方法等均可成为保护客体;但是如申请没有载体的计算机程序或没有详细说明的商业方法,则不予授权。


    新颖性

    与我国相同,韩国也会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进行审查。韩国特许法29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日前未被国内外公开的发明具备新颖性,同条第2款规定专利申请日前未被国内外出版物刊登或通过电路图被大众使用的发明具备新颖性。

    与此同时,韩国也有新颖性宽限期,公开例外主张制度可以运用于新颖性的宽限。该制度规定,不管申请前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公开,公开发生在韩国还是其他国家,只要申请人能提供相应文件或者证据,证明其公开时间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并且提交文件符合韩国特许厅的规定,即被判定为具备新颖性宽限条件。


    创造性

    根据韩国特许法29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申请前,该申请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现有技术得出或者与其他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发明相同的情况下,即使该申请具备新颖性,也不予以授权。但如果其他专利的申请人与该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则不会影响该申请创造性。


    在先申请原则


    韩国特许法中规定的先申请原则是指以申请日为准,只有先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有资格获得专利权。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在同日申请,其申请人需经协商使其中一个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如协商未果,则全部申请人都不能授予专利权。


    充分公开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实现并使用该发明。

    韩国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查  

    韩国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与我国大致相同。包括申请文件的提交、特许厅受理、形式审查、公开、实质审查、驳回理由通知(相似与我国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出与答复、发出最终授权决定或被驳回决定等步骤。

    但其提交文件的格式及详细的流程与我国不尽相同。如下图所示,韩国自发明专利申请至提出实质审查的时间为3年,。

    此外,在韩国申请的专利如收到驳回决定,可以暂且不做复审,而是请求进行再审程序,详细的再审程序将会在本指引韩国专利申请策略中介绍。

    韩国发明专利申请流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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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完整的申请文件是通过专利初审环节的关键。三种申请途径所需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

    ● PCT途径

    申请表:在申请表中须填写发明题目、PCT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人或发明人的韩文和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代理机构等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因为韩国特许厅会给每个申请人分配申请人编号,之后的申请都会沿用申请人编号以及最初申请时填写的韩文名称和地址。如果申请人之前在韩国申请过专利,申请人韩文名称和地址必须和最初申请时提供的韩文名称和地址一致,如有变更可以申请修改。

    申请文件: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必须进入国家阶段,并提交PCT国际公布的英文、日文或韩文文本。对于英文及日文文本,可申请一个月后(即32个月内)提交韩文译文。

    宣言书:表明自己是本专利的发明人,并对提出的文件负责。

    ●《巴黎公约》途径

    申请表:在申请表中须填写发明题目、在先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人或发明人的韩文和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代理机构等信息。前述的申请人编号规则适用于所有在韩国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所以在通过巴黎公约申请专利时也同样需要注意。

    申请文件:韩文形式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等。

    优先权文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宣言书:表明自己是本专利的发明人,并对提出的文件负责。



    2. 申请文件撰写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撰写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的质量对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获权范围的大小、权利的稳定性及权利行使等均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 优先权文件的撰写

    《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是我国申请人进入韩国最常用的途径,通常会以中国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文件。因此,在撰写作为优先权文件的中国专利申请时,不仅要考虑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申请文件的要求,也应顾及韩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文件的规定。如选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要求保护主题等。

    ● 限制性语言

    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的限制性语言会对发明的保护范围产生不必要的限制。因此在撰写优先权文件时,应避免使用限制性语言。例如:应避免使用封闭式描述,尽量使用“本发明实施例”而非“本发明”。尽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等开放式的撰写方式。应避免使用“尤其”、“非常”等词语,以防对某特定内容进行重点强调和对保护范围产生不必要的限制。在描述技术领域时需增加“非限制性”的声明。同时,也不适合将某一技术效果限定为一技术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将技术效果作为实现技术方案的效果来记载。



    3. 申请文件翻译


    进入韩国时,对基于中国的优先权文本或者说明书进行韩语翻译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译文是否忠于原文

    翻译过程应严格遵循优先权文本或说明书,同时对翻译文本进行多次校对,确保翻译文本与原文含义相同。

    ● 翻译术语的准确性

    为确保翻译术语的含义与原文术语一致,建议参考专业字典推荐用语,对极少见的术语进行翻译时,可在术语后用英文标注。

    ● 翻译文本的易读性

    翻译过程中避免采用长句或者复杂句,确保翻译文本易读易懂、便于审查。



    4. 申请文件的公开


    韩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通过PCT途径进国家阶段的申请通常在进入之日起6个月后公开。申请文件公开后,专利申请的状态、驳回理由通知下发的日期、官方收到各类答复文件和信函的日期等均可在韩国知识产权权利信息服务网站(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ormation Service,KIPRIS)上查询。

    网址为:http://www.kipris.or.kr/



    5. 审查及答复意见


    经审查,韩国特许厅可下发授权通知书或者驳回理由通知,其中驳回理由通知包括最初驳回理由通知、最终驳回理由通知以及驳回决定通知三种。

    如果审查员认为该申请包含特许法规定的驳回理由,审查员将下发最初驳回通知。韩国特许法规定包括在先申请原则、新颖性、创造性、撰写要求(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和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实用性以及发明的单一性(见特许法62条第3,6,10款)等驳回理由。

    申请人需要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最初驳回理由通知的答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此期限(通常最多4个月),但如有合理理由可再作延长。申请人对最初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时,可以在修改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后提交答复书,也可以在不修改任何内容的情况下提交答复书。

    申请人就最初驳回理由通知提交答复后,审查员将重新审查该申请。如审查员认为此次答复克服了最初驳回理由通知中指出的驳回理由,且没有其他驳回理由,则会下发授权决定。相反,此次答复虽克服了之前最初驳回通知中的驳回理由,但审查员发现新的驳回理由时,审查员会基于新发现的驳回理由发出另外的驳回理由通知。如申请人就此次最初驳回理由通知进行答复,但驳回理由未克服,审查员将下发驳回决定。

    如申请人就驳回理由通知以补正书进行答复,审查员在审查该补正书时发现新的驳回理由,审查员即可下发最终驳回理由通知(与最初驳回理由通知不同)。如补正书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驳回理由,并且审查员没有发现新的驳回理由,则下发授权决定。申请人可以对最终驳回理由通知进行答复,但与对最初驳回理由通知进行答复时相比,对最终驳回理由通知答复的可修改范围较窄(特许法62条第6,9款)。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没有克服任意驳回理由,审查员则会下发驳回决定。相反,申请人通过修改克服了最终驳回理由通知的所有驳回理由,且审查员没有发现新的驳回理由,则会下发授权决定。


    韩国专利审判程序


    根据韩国法律授权,特许审判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IPT)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专利申请进行审判程序。审判包括决定系审判(ex parte appeal proceeding)和当事人系审判(inter parties trial)。

    决定系审判在不服从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时发生,相当于我国专利复审程序。在韩国又具体分为驳回决定相关审判和订正审判。决定系审判仅涉及请求人即专利申请人。合议组通常会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但是请求人认为有必要与合议组面对面沟通的,可以提出口头审理。如合议组接受,即可进行口头审理。合议组视申请情况由3名或5名特许审判院审查员组成。订正审判发生在特许厅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予以授权之后,申请人因各种原因希望修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时可执行有关程序。

    驳回决定相关审判.png

    订正审判.png

    当事人系审判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由审判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两类当事人提出,具体分为无效审判、权利范围确认审判、非独占许可相关审判三种类型。

    无效审判: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向特许审判院提出无效审判;而三个月之后只有利害关系人或特许厅审查员才能提出无效审判。

    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为解决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人对于保护范围的不同意见,通过客观分析确认专利权范围的审判请求。

    非独占许可相关审判:实施专利侵犯或与在先申请专利权相冲突时,对方不允许实施此发明时,可提出强制实施发明专利的审判请求。

    不同于与决定系审判,当事人系审判需要请求人和权利人全程参与审判和证据发现。

    当事人系审判.png

    韩国实用新型的申请和审查

    韩国实用新型申请和审查流程与我国实用新型制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韩国需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韩国实用新型审查流程包含申请的提交、受理、初步审查、公开、实质审查、驳回理由通知书(与我国审查意见通知书相同)接收及答复、最终获得授权或被驳回等步骤。

    与发明相同,韩国提交实用新型申请的方式也有三种,即PCT、巴黎公约及直接申请。

    但韩国的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也存在差异,以下以表格对比了两种专利的不同之处。

    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比对

    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比对.png

    韩国外观设计的申请和审查

    申请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有两种途径,包括直接向韩国特许厅提交申请或通过《巴黎公约》、《海牙协定》途径申请。

    1. 中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差异

    中韩外观设计的比对

    中韩外观设计的比对.png

    2. 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申请信息

    (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2)设计人的名称和地址;

    (3)如通过代理人申请,则还需要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图片文件。图片文件中需要包含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及类别、外观设计的说明及设计要点。其中图片也可以用外观设计的照片或样本代替。

    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如主张优先权,则需要提交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副本。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基本程序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不同于中国,与韩国发明申请的审查方式大致相同。基本流程如图所示。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1.png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2.png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后,首先会按照韩国的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随后启动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进行检索(部分审查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授权决定。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据此修改或陈述意见,若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将被驳回。

    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与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基本一致。

    韩国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的比对

    韩国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的比对.png

    4. 韩国外观设计制度的特征

    关联外观设计

    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提交与已授权或已申请外观设计(以下称为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时,如在已授权或已申请外观设计申请日一年内提交的,可以将相似外观设计以关联外观设计提交。

    关联外观设计的有效期限与基本外观设计一致。在申请基本外观设计转移时,要同时把关联外观设计一同转移给同一人。

    部分外观设计

    在韩国,只要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满足外观设计的注册要求,就可以申请部分外观设计。申请部分外观设计时,产品的其余部分需用虚线绘制以作区分。

    复数外观设计

    在外观设计非审查注册申请中,对大类相同的产品,韩国允许以1个外观设计申请10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复数外观设计中的每个外观设计均是独立专利,需单独进行转移和无效等流程业务。

    5. 韩国外观设计审查的特征

    加速审查

    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出加速审查请求,以缩短审查时间。

    (1)申请人申请公开后,确认非申请人在商业上使用该外观设计时。

    (2)总统令指定的外观设计,判断需要紧急处理时。

    部分审查

    韩国允许对于类别表中第2类、5类、19类的产品进行部分审查。只要外观设计属于上述三个类别,仅通过基本的审查,例如,是否危害公共秩序或道德,该外观就可以被快速授权。


    韩国专利申请费用


    1. 发明专利申请官方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官方费用.png

    2. 实用新型申请官方费用


    实用新型申请官方费用.png

    3. 外观申请官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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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专利申请策略

    在韩国申请专利的中国申请人可以在不同情况下通过选择申请策略,以最低成本获得最高收益。

    再审制度:即申请人在收到驳回决定后请求再审查,但同时要提交补正书(审查员基于补正内容进行再审查)。

    再审制度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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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审查制度

    韩国的优先审查程序于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申请日在该日期或之后的发明(20万韩元)、实用新型(10万韩元)、外观设计(实审和非实审类都是7万韩元)。申请人通过多缴纳以上费用,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在获准优先审查之日起3~5个月内得到最终处理。

    专利申请和后续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专利申请必须是已提实质审查的状态,或者可以提实质审查的同时申请优先审查。

    (2)申请优先审查的专利内容必须反映在权利要求中。如仅在说明书反映,即不能成为优先审查的对象。(权利要求书中如有多个权利项,且其中一个权利项通过优先审查时,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将视为优先审查对象)。

    以下4种对象都可以申请优先审查:

    (1)申请公布专利后,被认定第三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本发明的;

    (2)申请优先审查的申请人自行检索现有技术,并将检索报告提交至特许厅长,而且本发明包含在下列几种情况,需紧急处理的;

    a. 国防领域的专利申请,并符合相关法条的;

    b. 绿色技术相关专利申请;

    c. 可直接促进专利申请相关产品出口的;

    d.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职务相关专利申请;

    e. 获得优秀创业公司或被评为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或被评为职务发明奖优秀企业的专利申请;

    f. 促进国家新技术开发支援项目的专利申请;

    g. 促进国家品质认定项目的专利申请;

    h. 通过条约,主张优先权进入韩国,在先申请在国外专利局正进行专利审查的专利申请;

    i. 申请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正在或者准备实施申请发明的专利申请;

    j. 电子商务相关的交易方法,电子货币或结算技术,信息安全或认证技术,其他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且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k. 提交申请的同时提实质审查,并且在申请日2个月内申请过优先审查的已授权实用新型;(变更申请和分案申请不包含在内)

    l. 对有特色地发展部分地方特区

    有直接影响的专利申请;

    m. 由医疗研究开发机关或机构

    提出的尖端医疗开发相关的专利申请;

    n. 防止或消除公害的,防环境污染设施或防环境污染方法相关的专利申请。

    (3)最早优先权日与韩国申请专利优先权日相同的专利申请;

    (4)优先审查的申请人根据特许法第58条1款委托韩国特许厅长指定的检索机构提供现有技术检索报告的专利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申请理由相应的证明文件)

    申请优先审查流程


    申请优先审查流程.png

    缓交专利权利要求制度

    本制度是指申请日起14个月内延迟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制度。如未在期限内提交视为未要求本权利,并且仅限于提交权利要求后申请实质审查。

    延迟审查制度

    为满足申请人延迟审查的要求,可以将审查时间延迟至申请人希望的时间点。可在申请人希望审查的时间点3个月内进行审查。申请延迟审查时需要填写表格,表格中记录申请人希望审查员进行审查的时点,此项程序不需要缴纳官费。

    变更申请

    申请人在收到驳回决定或授权决定前,可以提出发明专利变更为实用新型或者将实用新型变更为发明专利的申请,如符合专利法规定,特许厅则承认变更。

    申请变更申请流程

    申请变更申请流程.png

    延长专利权制度

    在韩国,申请人为了实施医药品或农药相关发明权利,需要获得技术许可,且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无法实施专利权。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要求延长专利权期限,选择专利申请日起4年和请求实质审查起3年中选较晚的时间点。如授权日比这个时间点更晚的话,该申请的有效期限可以获得进一步延长,延长时间为授权日与上述时间点的差。

    公开例外主张制度

    该制度与国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相似,即在专利申请日前12个月内公开的发明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会被判定为丧失新颖性。该制度适用于自愿公开及非自愿公开,自愿公开后,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理由,理由足够充分即可消除新颖性问题。因非自愿公开收到审查员下发的驳回通知时,申请人只需出具不知情的证明文件即可。此制度不仅适用于韩国,除韩国以外其他国家的公开也被承认。但若申请前公开是因他人申请的专利所致,则会被判定为缺乏新颖性。

    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

    韩国特许厅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专利局建立了PPH试点项目。该项目中专利局彼此利用对方的审查结果,进而达到减轻重复劳动、加快同族专利审查速度的效果。借助PPH,申请人可依据其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被认定为可授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在后续申请受理局提出加快审查要求,并且无需缴纳额外费用。

    中韩专利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于2013年2月28日启动,原试行期为一年,目前已将试点项目无限期延长。该项目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等。(中韩PPH指南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

    PPH项目具有明显优势,可以通过免费的PPH请求即在专利局获得优先处理,并且授权率相对较高。

    发明取消申请制度

    为提高发明专利的质量,韩国专利厅于2017年3月开始试行发明取消申请制度,即任意第三方在公开日的6个月内可提出发明取消申请。申请人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时,即可取消其申请的发明,此制度相比无效审判可节省利益关系人的投入。


    韩国专利代理机构的选择


    因韩国本地的专利代理机构比起申请人及中国的代理机构更了解韩国的相关法条、撰写说明书技巧、答复驳回理由的技巧等,所以选择合适的韩国专利代理机构有助于帮助申请人在申请韩国专利时获得范围更广、更稳定的权利。在审判及诉讼阶段更能维护申请人的权利,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代理机构信息来源

    有多种途径可以搜集获取韩国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韩国大韩代理人协会的推荐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权威杂志(如MIP)的推荐代理机构、国际性获益推荐代理机构,以及国内涉外代理机构推荐的代理机构等。

    考察代理机构

    选择代理机构之前,可对代理机构的代理质量和代理费用等情况进行考察。

    代理机构服务质量

    可以从代理机构代理案件的质量以及对官方文件和客户要求的响应两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代理案件的质量关系到代理机构是否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是否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申请人争取最大权利等。

    第二,对官方文件和客户要求的响应可主要考察代理机构的响应速度及响应质量。比如,代理机构能否在韩国特许厅下发驳回理由1周内转达相关通知并给出相应建议等。

    代理机构服务费用

    当前韩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至授权费用通常在3万~4万元人民币,实用新型申请至授权费用通常在2万~3万元人民币,外观设计申请至授权费用通常在1万~1.5万元人民币。选择代理机构时需考察费用是否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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