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赢了Jordan经典飞人商标版权之争

时间:2018-03-02

    雅各布·伦特米斯特曾在2015年将耐克告上法庭,这位美国摄影师认为Jordan品牌的飞人标志原型源于他在1984年的一张摄影作品,耐克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其权益。


      时隔三年这一起版权争议案终于有了结果。当地时间2月28日《美联社》报道称,美国联邦法院最终宣判侵权不成立。法官表示虽然伦特米斯特的摄影作品与飞人标志相似度比较高,但是并不代表着其拥有这一标志的版权。换言之耐克获得了胜诉。

    耐克赢了Jordan经典飞人商标版权之争

       依照伦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为迈克尔·乔丹拍摄了一组空中跃起、双腿分开的扣篮照片,被刊登在了《生活》杂志的奥运专栏中。他表示在拍摄照片的时候自己与乔丹花费了很多时间商量拍摄时的动作及角度,最终受到了芭蕾舞姿态的启发。

    不久之后这张照片就被耐克所相中。作为自由职业者持有版权的伦特米斯特拿到了150美元,作为耐克两次使用了这张照片的费用。



      1987年这家运动品牌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摄了一张飞人扣篮图,并引申设计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标志。在此过程中耐克曾经支付给了伦特米斯特1.5万美元,但是却没有买断这一版权。


      距离原照片拍摄的时间已经超过了30年,耐克利用这一飞人标志赚得了不少。此时伦特米斯特认为,这一举动违反了当年他与耐克公司之间的协议,因而便在2015年提起了上诉。伦特米斯特表示,当时耐克购买照片使用权只是适用于Air Jordan 1的广告,后来耐克便将此创意用在了品牌标志上属于侵权行为。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之后,法官表示虽然这一空中芭蕾动作的创意源自于伦特米斯特,但是这只能够证明1984年那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其本人,他的版权并不足以在这一概念上形成垄断。然而两张照片中飞人乔丹的姿态、背景和灯光位置都不尽相同。最终法院驳回伦特米斯特在2015年对耐克的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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