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

时间:2018-02-09

    如何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4 条第 2 款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注册商标属于无形财产,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不同于其他有形财产,内容也较有形财产的保全更为复杂。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被保全期间仍然可以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甚至可以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另外,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负责注册商标审查核准和使用管理,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措施,要通过国家商标局予以协助执行。因此,明确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方式和内容就显得十分必要。

    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 1 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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