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时间:2018-02-07

    在有关商品上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目的在于通过销售这些商品获利。这些商品可能由生产者自己销售,也可能通过其他人销售,无论由谁销售,最后都是通过流通渠道使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消费者手中,混淆了商品的出处,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于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而且包括流通过程中的使用,因此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有时是由不同主体实施的相互独立的侵权行为。如商品生产厂商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由销售商进行销售;有时是由同一主体实施的同一侵权行为,或者说是同一侵权行为紧密衔接的两个阶段,如商品生产厂商自产自销,或者销售商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商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本项规定,是在《商标法》原第 38 条第 2 项以及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第 1项的规定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与原来规定相比,有以下差别:一是取消了原来以主观上的明知作为构成侵权行为前提条件的规定,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不再成为判定是否侵权的条件,只要存在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侵权行为的范围从原来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扩大到销售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上述修改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要区分销售者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是非常困难的,侵权者往往利用这一规定,声称自己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从理论上分析,不管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主观故意如何,销售行为都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而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者主观故意的,差别并不改变销售行为的性质,而只是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世界贸易组织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16 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其他国家的商标法律一般也不以当事人主观的故意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而是在法律责任上有所差别。为了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同时也为了使我国商标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相一致,本项规定进行了修改,并相应在《商标法》第 56 条增加了关于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参见徐玉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 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柝侵权行为? 

    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可视性标志的物质实体。如服装上的商标织带,自行车、收录机、电视机上的商标名牌,化妆品、酒、饮料上的瓶帖,以及卷烟的外包装纸盒之类的印有商标的商品包装物或装潢品,都是商标标识。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其物质实体制造出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以其用于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鱼目混珠,达到以假充真,以劣充好的目的。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者、擅自制造者,不一定都由自己使用,往往需要借助销售者的销售活动与使用者,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同第一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是互相联系的。非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其商标标识往往是从别人那里买来的。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往往是供给别人使用的。如果商标标识的伪造者、擅自制造者与使用者同为一人,则集两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于一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