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4
《商标法》第 2 条第1款即是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职责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商标管理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行使集中管理职能。
集中管理可以维护商标法规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使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标准统一化和行为规范化。集中注册可以保证商标注册质量,使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各地方之间的商标混同。同时也可以对商标建立统一档案,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商标管理工作质量,减少商标纠纷。这是我国有别于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独特之处,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高度赞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为全国性的商标管理机关,负责全国所有的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工作,并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全国商标工作情况,调查研究,掌握全国商标工作的重点,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推广先进。根据《商标法》第 2 条和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具体职责包括:
1.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
2.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注销和续展工作;
3.撤销违法商标;
4.编辑出版《商标公报》;
5.指导全国商标管理工作;
6.对商标法的贯彻执行开展宣传教育;
7.办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
8.建立商标档案制度,保存全国的商标档案,负责商标查询工作并出具有关查询文件;
9.负责商标有关国际合作事务;
10.根据国务院等的授权,制定有关商标管理法规和政策;
11.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