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商标数度对薄公堂 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

时间:2018-01-30

    因为在其所销售馅饼的包装盒上面标注了“鼓浪屿特产”的字样,厦门一家食品企业与老字号“鼓浪屿”馅饼的商标持有人在过去的几年内已经数度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一起涉“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作出了终审宣判,判决该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在包装使用上的侵权行为并且要向被侵权人支付50万元的赔偿金。

    “鼓浪屿”商标数度对薄公堂 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

    事发:“鼓浪屿”同行还能够进行用吗?

    早在2013年4月,兴茂公司就发现了市面上由“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性使用了“鼓浪屿”等相关文字,产品包装盒的规格、内外装潢、款式以及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相类似,容易出现消费者难以区分两者的现象。兴茂公司认为誉海公司严重侵害了自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遂后便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誉海公司将“鼓浪屿”三个字放在馅饼盒外包装当中的显眼位置,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判决该公司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并且要赔偿兴茂公司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总共8万元;但是对其使用了“鼓浪屿特产”字样的做法,则采信了誉海公司对于此为“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的解释,认为并没有侵犯到兴茂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权利。

    判决生效之后誉海公司仍然在市场上销售标注有“鼓浪屿”、“鼓浪屿特产”等字样的盒装馅饼。2015年两家公司为此再次打起了官司。这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判决认为,誉海公司在涉案的馅饼包装盒上使用了“鼓浪屿特产”字样中的“鼓浪屿”,是作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屿的一种特产,是描述性地使用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仅就对于“鼓浪屿”等字样的使用,判决誉海公司向兴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费用共计25万元。兴茂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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