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终落幕—“三得利”和“三得利珠宝”商标案最终和解

时间:2015-06-26

       近日,拉锯了10年已久的郑州市供销社三得利商场(以下称三得利商场)与河南三得利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得利珠宝公司)关于“三得利”商标权的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以和解告终,三得利撤回了对三得利珠宝公司的起诉。这又是一个成功进行解决因商标交易产生的纠纷的例子。

       据悉,三得利珠宝公司2003年与三得利签署了租赁经营合同,并且支付了第14类“三得利”商标许可使用费,时效时间2003年10月1日到2014年2月底.并规定三得利珠宝需要在商标使用期间为其商标投入广告等宣传方式。一转眼到了2005年,三得利珠宝的负责人发现“三得利”商标第36类(保险、金融事务、珍品估价等)进行商标注册,并没有在14类上进行商标注册,当时的商标注册证为伪造,于是三得利珠宝向三得利商场要求退还之前的商标使用费。随后,三得利商场非但没有退费,还紧急进行了14类珠宝商标注册,拒绝退还该商标使用费。

       2008年,三得利珠宝向商标委员会要求撤销三得利商场对14类商标的注册,并且向商标局提交了第14类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此一来,三得利商场马上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商标局经审查后驳回该异议,并且于2011年审核批注三得利珠宝的商标注册,随后,两者的商标纠纷由此展开,三得利商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最终,鉴于双方多年合作关系,且两者在操作上皆有所疏忽,双方在十年的商标拉锯战中最终和解,结束了这场纠纷。

       虽然双方和解,但是通过这件事仍然看出商标交易的重要性,三得利珠宝在与三得利商场进行商标许可协议时并没有认真查询好该商标注册情况,而三得利商场则有意隐瞒事实,两者都存在疏忽和差错,这个案例恰好能够反映商标交易者在签订协议时的不足之处,希望往后要进行商标交易的朋友也能吸取相关教训,得以做好准备。


    编辑:曾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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