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司法解释之拼多多,拼的多,省得多,还是拼的大多数都是假货

时间:2018-08-08

    拼多多自从纳斯达克上市后,就走在了舆论的尖端,后续也被工商局约谈。网上有嘲讽的声音,也有理解其存在合理性的声音。本文站在法律的客观的角度,对其线上商品可能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做个分析探讨。


    在拼多多购物时,有“大白免”、“立日”、“老于妈”、“松下新品”等商品,从名称到外包装和各类知名商品构成了相似。

    一、知名商标认定问题


    以“大白兔”奶糖为例,从该品牌的生产销售的时间、地域、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商品在同类产品中的排名、商家为商品宣传所作的广告投入,以及该品牌为消费者熟知的程度等情况,可以认定该商品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的认定不是由商标持有人主张,须依据该商标的实际使用、宣传、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认可度,法院才可进行认定。如果是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商标,就不仅考虑广告投入,还有历史商誉,甚至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佐证。


    若确为知名商标,除了可以《商标法》的保护,还可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名商标保护。




    二、对混淆的判断基础


    商标侵权以禁止仿冒行为为开端,仿冒乃冒用商业标志导致的鱼目混珠,所要求的是商品混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曾在司法政策中指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要以是否存在公众误认,混淆的可能性为基础做出判断”。消费者的误认作为混淆判断的基础,此外,还有商家是否存在利用商标故意欺骗消费者。


    我国《商标法》并未将混淆规定为商标侵权的要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即混淆)规定为认定商标近似的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解释为“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可见,我国司法中,对混淆问题采用的为广义解释,包括了同一生产经营者和关联关系。在不断扩宽商业标志权利边界和强化商业标志权利的保护中,混淆还应包括消费者的初始兴趣、售后等。国际上的整个趋势系针对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承认其商标的辐射力。


                     

     三、混淆的认定


    通常认为,对混淆的认定为:“意图购买A家商品,但因误认而购买了B家商品。”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采用了市场调查的证据、法官直接认定或专家意见,但以法官直接认定居多。法官的判断认定能力来自于社会经验,同时根据先关证据,比对考察了多种因素。


    同时,在混淆的认定上,需要考虑有多大可能性造成混淆,会使多少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在此,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使得混淆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我国在针对混淆问题上的考量因素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TCL集团公司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汉都公司注册商标相近的“千禧龙”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请示的批复》提及,一是要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对于知名度显著性多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弱。二是对使用商标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在拼多多的购物平台,有些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广告语的使用是否存在故意的搭便车和误导。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