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商标三撤怎么办 何为商标使用证明

时间:2018-05-28

    这些年以来,人们对品牌商标都是无比的重视的,而商标注册申请量也增长的很快,这不也是市场主体商标意识的增强的表现,也侧面反映出我国商标抢注、囤积情况的严峻形势。与此同时,我国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后来我国商标法确立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正起到督促商标使用、清除闲置商标的功能。甄别闲置商标,应当从使用者的使用意图和使用的实际效果方面考察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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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关于“蓝山”商标的纠纷就是关于商标三撤的经典案例,同时从这个例子中分析一下什么是商标使用证明,家乐事公司蓝山公司关于“蓝山”展开了一场商标纠纷。历时近6年后,双方纷争近日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审判结果,驳回了蓝山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4658838号“蓝山”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撤销注册的复审决定最终得以维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山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小木手摇磨豆机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蓝山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与手工操作的磨咖啡器商品属于同一种产品。所以实际上蓝山公司的使用行为并不能有效的证明该争议商标用在了使用的商品上面,消费者也没有并不能将纠纷中的商标与其提供用来核定使用的商品产生联系,也就是说争议的商标实际上并无法对商品进行区分商品来源。基于以上的理由,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蓝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面对商标三撤时,提供有效商标使用证明才是最有效的。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明需要可以完整地体现争议商标,如果是不完整地使用或者与其他商标结合来使用,都可能无法获得法院认同;第二,使用证据能够体现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在非核定商品上的使用,除非能证明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商品为同一种,否则一般不能得到法院认可;第三,使用证据是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根据笔者办案经验,使用证据所涉及的时间如果均为临近指定期限截止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其效力可能大打折扣;第四,使用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使用诉争商标商品的流通过程,一般可以从许可使用协议、委托生产协议等方面收集,其中发票相比发货单、收据等材料,更客观地证明了协议的实际履行,是关键证据;第五,所提交的证据应确保真实合法,如某件证据系伪造,则会对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

     

    我们需要对商标的使用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件、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的营销推广的活动中用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明,一方面要考虑商标持有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将该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上面,同时要考虑该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否真正的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成功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如果该商标只是象征性使用,那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明是无效的,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和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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