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异议双方?商标异议应在哪个期限内提出?

时间:2018-01-18

    什么是异议双方?商标异议应在哪个期限内提出?

    异议人是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的人,根据《商标法》第 30 条的规定,异议人的范围很广,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任何人。而实际上,异议人绝大多数是利害关系人。例如,商标注册人或先申请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井公告的商标混同,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异议。 

    被异议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当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某一商标,商标局又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有人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这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被异议人。 

    商标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无限异议拖延期限,影响对商标权利的及时确认,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所以《商标法》第 30 条规定异议必须在初步审定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超过这一期限提出的商标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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