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注册? 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时间:2018-01-13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依照《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将核准注册的商标载人《商标注册簿》,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其商标专用权的活动。 

    注册商标是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时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注注册商标标记注或○ ○R(R 为英文注册一词 R,Registered 的第一个字母),以表明该商标已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的原则,是指《商标法》规定的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的行为准则。由于商标注册的原则一般又体现为《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的一系列基本制度,所以也有人把商标注册的原则界定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应遵守的基本制度。商标注册的原则主要有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的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相对于强制注册而言的,它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自愿注册原则是一种国际惯例。商标仅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有权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决定获取或者放弃这种权利。根据商标注册原则,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不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商标使用人按照自愿注册原则,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确定商标战略,未注册可以使用,通过使用可能具有显著性,更容易取得注册保护。但是,由于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稳定性较差,不仅难以维护商标声誉,而且容易与他人的商标权冲突,或者被人抢先注册,贻误时机,痛失权利,具有较大风险。一般而言,商标使用人为了商品的及时宣传销售,往往在试产试销的商品上,短期经营的商品上,地产地销或者自产自销的小商品上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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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注册又称全面注册,指商标使用人在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上凡使用商标的,就一律必须注册,不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 

    我国 1983 年公布的《商标法》采用了商标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商标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第 2 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一规定说明一般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需要注册由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这一自愿注册原则同样适用服务商标。

    但我国在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项目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又对某些商品或服务项目采用强制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 5 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8 年 1 月 4 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等国家规定的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详细开列了人用药品所包括药品的种类以及烟草制品的种类。对这些商品如果不使用注册商标,就应给予禁止销售、罚款等相应的处罚,这是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目前我国尚未公布对服务项目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种类,但根据《商标法》中“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也应明确涉及人民生命安全或健康或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实行服务商标的强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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