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践中,构成商标的字母、数字应当达到什么要求?

时间:2018-01-13

    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的书写单位,包括拼音字母、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文字母等。《商标法》原将字母作为文字的一种,未将其单列为商标的一种构成要素。以字母作为商标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情况:一是以汉语拼音作为商标注册,如作为服装商标的“LI—NING",是用著名体操运动员李宁姓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构成。二是用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打头字母或英文名称的打头字母拼合而成。如遍布中国各地的美国快餐食品麦当劳商标为“M”;再如“LYC'’牌轴承,是由“洛阳轴承厂”中“洛阳厂”三字的汉语拼音的打头字母构成,而“DYZ'’牌轴承,则由“大连冶金轴承厂”的“大冶轴”三字的汉语拼音的打头字母拼合成为商标。三是无任何意义的字母组合,如广东出口的录音机、磁带上使用了“CKK'’三个无含义的字母,又用“GGP'’表示中国广东制造之意,等等。 

    商标实践中,构成商标的字母、数字应当达到什么要求?

    那在商标实践中,构成商标的数字应当达到什么要求?   

    数字是表示数目的文字或符号。《商标法》原将数字作为文字的一种,未将其单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法》本次修改,为便于商标注册与管理,将数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予以单列。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如“811”牌涂料、“999”牌中成药、“505”牌神功元气袋,“909”牌锁头、“555'’牌香烟等,均由数字构成数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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