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商标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2018-0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也对《商标法》施行后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除该解释另行规定外,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 4 条、第 5 条、第 8 条、第 9 条第 l 款、第 10 条第 1 款第(2)、(3)、(4)项、第 10 条第 2 款、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5 条、第 16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3l 条所列举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其他情形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商标法》的时间效力?

    3.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 1 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41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4.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于该决定施行后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措施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 57 条、第 58 条的规定。   

    5.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 56 条的规定处理。  

    6.除该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民事行为的,分别适用修改前、后《商标法》的规定。 

    7.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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