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2
商标相同和近似判定的审查原则
商标相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外文商标的审查原则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原则上,无论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实质审查阶段,外文注册商标的中文译名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予以保护。
1、外文商标的常用含义与中文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
2、由于中文自身特点同音字,同义字众多,可以有多种组合形式,因此外文商标的常用含义与中文商标必须存在对应关系。
外文商标的表现形式分为:
1、有固定含义的一个单词组成的外文商标
2、有固定含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词组成的外文商标
3、若干字母组成的无含义的外文商标
4、与图形组合的外文商标
5、与数字组合的外文商标
6、与中文组合的外文商标
审查实践中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近似判定的相关案例
1、有含义的外文商标
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由一个单词构成的外文商标,含义与中文商标一一对应,需判近似商标。
boss译为“老板”与中文商标“老板”一一对应,判为近似商标。
(2)由两个单词组成,整体含义与中文商标一一对应。
案例
该英文由两个单词组成整体译为”领跑者”,判为近似商标。
(3)由显著性部分加缺显部分组成的外文商标和中文商标,显著部分含义一一对应。
案例
2、无含义的外文商标
(1)无含义的外文商标但符合中文拼读习惯与中文商标读音相同,整体近似。
案例
中文部分“舒实”本身已经注册,与shushi不近似,但因为增加了拼音部分,才与外文商标shushi近似。
(2)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判近似商标。
案例
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赵宁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