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冲突和近似判断

时间:2018-01-12

      一、中外文商标近似判断的原则和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立法目的——禁止混淆原则

      3、商标近似概念

      文字商标近似,是指系争商标与在先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外观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在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发音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例如:系争商标“宝姿BAOZI及图”指定商品第25类袜、长筒袜等

      引证商标一“PORTSINTERNATIONAL及图”指定商品第25类袜等

      引证商标二“宝姿”指定商品第25类服装

      含义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例如:系争商标“时间机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等引证商标“TIMEMACHI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等。

      商标近似应当结合商标整体的结构、印象,以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标准来判断。系争商标由“时间”和“机器”构成,其词语组成方式与引证商标相似。具有一般英文水平的人可以理解,“TIME”和“MACHINE”是上述汉字的常见翻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形成对应关系,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近似判断的原则和影响商标近似的因素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相关公众”是指特定的社会主体,包括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主体。审查员做近似判断时,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为判断依据。

      例如:系争商标“MENATFOREVERMENAT及图”,指定使用在25类服装;头巾;驾驶员服装;防水服;运动靴;裤子;袜;骑自行车服装;手套(服装);运动鞋商品上。

      引证商标中文“护身符”,核定商品为25类长统袜;长皮毛围巾(披肩)。

      网络词典如金山词霸和有道词典收录“menat”一词具有“古埃及人身上佩戴的护身符”的含义;权威词典如《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大学英语四六级达标词汇》等出版物在以“mena”为开头的单词页中没有收录“menat”一词。

      法院认为:虽然有道词典可以查询“menat”具有“护身符”的含义,但根据有道词典、维基百科解释页等证据表明,其含义并非简单的“护身符”之意。《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等权威词典也并未收录该单词。“menat”为生僻词汇。就服装等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而言,其含义难以被普通消费者了解。系争商标除了显著文字外,还有显著图形部分。 两商标整体构成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同时比对应该在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整体比对”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加以观察比对,考虑的是商标整体给人留下的直观印象。

      “主要部分比对”是指将商标最显著、最醒目、最易引起购买者注意的部分加以观察比对,考虑的识别部分是最能唤起消费者记忆的部分。鉴于消费者是凭着记忆进行商品选购的,因此商标中最醒目的组成文字是消费者认牌购物的主要依据。

      “以隔离观察的方式”进行比对,要求审查员将比较的两个商标以隔离的方式进行观察,凭借对某一个商标的主观印象去判断另一个商标是否与之近似。

      (三)进行中外文商标近似比对时,除了要考虑二者的含义外,也要考虑外文和中文是否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我国相关公众对外文熟悉程度等因素。

      例如:系争商标为外文“LOGOS”,指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开罐器、发电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送风机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为中文“理念”,指定使用在第7类家用电动轧碎机、碾磨机;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汽车油泵等商品上。

      查明事实:

      《牛津现代英汉双解词典》中对“LOGOS”的中文释义为(基督教神学中)上帝的话;(组织的)标记、标识的复数形式

      《英华大词典》对“logos”的中文释义为:1、【哲】逻各斯、理性;理念。2、【神】基督或上帝的话,道。

      《新时代汉英大词典》对“理念”所对应的英文单词载明为“idea”。

      虽然根据相关词典释义,“LOGOS”可以被翻译为“理念”,但其还有其他中文含义,中文“理念”所对应的英文单词也非“LOGOS”,即“LOGOS”并不唯一地与“理念”相对应。同时考虑到我国消费者对英语的认知能力,其往往更容易被当作“标记、标识”理解。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近似比对时既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主观意图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

      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认定主观恶意。

      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或者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时,应当适当从宽把握商标近似的标准。

      三、个案判断和综合考量原则

      1、近似判断是个难点问题:主观性强,具有不完全确定性;

      2、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总体评价,各个因素的影响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存在差异;

      3、禁止混淆原则:商标近似=标志的相似+混淆的可能性。

      作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三处副调研员 王超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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