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ht.cn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9839070号“羿满 YIM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541号
申请人:沈阳羿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9070号“羿满 YI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0652号“COLOURO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47059号“莫施 活机护肤 MOSCH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21669号“COLOURO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55775号“纽崔莱 NUTRI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99864号“EF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133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研磨剂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研磨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研磨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杨嘉卉
2020年06月12日
Copyright © 2023 www.ht.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好听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