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ht.cn时间:2019-04-01
关于第4907215号“全民 Quan Mi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8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汕头市帝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全民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益波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907215号“全民 Quan M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6653号决定,于2018年06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实地调查和网络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并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曾被多次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和复审申请,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均已得到认可。复审商标经过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另案撤销复审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2.产品销售服务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及纸杯照片。
我委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且或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或未显示具体时间,或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5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等服务上。2017年8月23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2.复审商标在商评字[2018]第0000003347号撤销复审决定中,决定撤销其在包装设计等服务上的注册,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予以维持。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刊登在第1603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2,复审商标在包装设计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3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与他人签订产品销售服务合同,向对方提供网络服务或网站服务,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并有相应增值税发票与之形成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网络服务、网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网站服务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的一部分,故复审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及与之类似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核定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蔡婷
林丽娟
胡钊铭
2019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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